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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說明(附規(guī)則全文)|律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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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修訂于2021年,并于2023年進行修正。為深入貫徹國家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決策部署,適應仲裁實踐發(fā)展需要,進一步提升仲裁服務的專業(yè)性、效率性與國際競爭力,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仲”)啟動了對現行仲裁規(guī)則的修訂工作。本次修訂在系統(tǒng)總結廣仲近年來的系列創(chuàng)新舉措、充分結合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國內外先進仲裁實踐的基礎上,對規(guī)則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修訂后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廣仲規(guī)則(2026)》)由第七屆廣州仲裁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就本次規(guī)則修訂的總體思路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廣仲規(guī)則(2026)》

修訂的總體思路

隨著新修訂《仲裁法》的完善、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的深入推進以及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的快速發(fā)展,仲裁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廣仲作為立足灣區(qū)、面向國際的重要爭議解決機構,始終致力于提供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務。本次規(guī)則修訂旨在:

(一)服務國家開放大局,貫徹落實新修訂《仲裁法》。緊扣《仲裁法》實施三十年來首次全面修訂的契機,以提升廣仲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為核心,全面修訂現行仲裁規(guī)則,深化落實新修訂《仲裁法》,系統(tǒng)性推動廣州仲裁事業(yè)向更加開放、專業(yè)、高效的方向轉型升級,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二) 賦能數字經濟發(fā)展,塑造未來仲裁范式。回應數字經濟時代糾紛解決新特點,將電子化、智能化深度融入仲裁程序,確立電子送達優(yōu)先、鼓勵在線庭審與異步審理、明確提供數字和人工智能技術輔助仲裁,旨在打造高效、綠色、智能的仲裁新生態(tài)。

(三)立足灣區(qū)協同發(fā)展,對接國際仲裁前沿。服務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國家戰(zhàn)略,通過優(yōu)化程序銜接、放寬代理人資格、完善送達體系等,著力破除跨境糾紛解決中的壁壘,為灣區(qū)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積極引入國際投資仲裁、早期駁回等國際通行制度,并規(guī)范第三方資助信息披露等,推動國內仲裁規(guī)則與國際主流實踐深度銜接,為當事人參與國際經貿活動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四)堅守公平效率根本,夯實仲裁公信基石。通過前端化解糾紛、優(yōu)化仲裁庭組成方式、完善結案文書核閱等制度,進一步平衡程序效率與實體公正,持續(xù)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規(guī)范性與裁決的可預見性,進一步保障程序公正與裁決質量。

《廣仲規(guī)則(2026)》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銜接新《仲裁法》,夯實仲裁制度根基

本次修訂緊密銜接新修訂《仲裁法》,對涉及仲裁制度根基的關鍵程序環(huán)節(jié)進行了系統(tǒng)性完善,旨在通過明確法律概念、優(yōu)化核心程序,為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穩(wěn)定性和公信力奠定堅實基礎。

第一,明確仲裁地的認定規(guī)則。仲裁實踐中當事人易混淆“仲裁地”和“開庭地”的概念?!稄V仲規(guī)則(2026)》在新修訂《仲裁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在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仲裁地的確定規(guī)則依據,并提示當事人開庭地不影響仲裁地的確定,進一步增強仲裁程序的法律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第七條)。

第二,優(yōu)化仲裁庭組成機制。仲裁庭組成效率直接影響案件進展,原有程序在某些環(huán)節(jié)存在不夠靈活之處?!稄V仲規(guī)則(2026)》在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的確定程序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通過增設仲裁員推薦名單、雙方邊裁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等途徑,提高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員的可能性,有效提升組庭效率與靈活性(第三十三條)。另外,鑒于粵港澳大灣區(qū)“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點,《廣仲規(guī)則(2026)》允許當事人選定或者約定《粵港澳大灣區(qū)仲裁員名冊》內的仲裁員,促進灣區(qū)內跨法域案件高效、專業(yè)解決(第六條)。

第三,完善仲裁員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員的獨立公正是仲裁公信力的生命線,《廣仲規(guī)則(2026)》進一步強化了仲裁員在接受選定或指定時的持續(xù)性披露義務,要求其書面披露可能引起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該義務貫穿仲裁程序始終,增強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員的中立性與公正性。此外,《廣仲規(guī)則(2026)》還細化了當事人基于披露信息申請回避的程序與審查標準,從程序源頭筑牢公正防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第四,規(guī)范在線庭審活動的適用條件,靈活切換庭審模式。廣仲作為國內率先實現跨國遠程庭審并首個發(fā)布《互聯網仲裁推薦標準》即“廣州標準”的仲裁機構,積極回應當事人對靈活、便捷的庭審方式的需求,允許采用遠程視頻、在線異步、問題清單等多種庭審模式,也可以根據情況靈活切換庭審模式以適應不同案件審理需要,綜合提升庭審效率與參與便利度(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第五,明確虛假仲裁行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仲裁法》增設的誠信原則,遏制程序權利濫用,《廣仲規(guī)則(2026)》細化對虛假仲裁的防范與制裁規(guī)定。此舉旨在引導當事人誠信參與仲裁,維護仲裁程序的嚴肅性(第七十九條)。

二)對標國際仲裁實踐,提升規(guī)則國際化程度

為服務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廣州仲裁的國際競爭力和話語權,本次修訂積極吸納國際仲裁前沿理念與成熟規(guī)則。通過引入國際通行的專項制度、完善涉外程序安排,推動《廣仲規(guī)則(2026)》與國際主流實踐深度銜接,為當事人提供更優(yōu)的程序保障。

第一,明確國際投資仲裁的受理條件和規(guī)則適用。隨著國際投資活動日益頻繁,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解決需求不斷增長,國際投資仲裁已成為解決此類爭議的重要手段。《廣仲規(guī)則(2026)》施行后,明確將投資者-國家間投資仲裁納入受案范圍,為跨國投資者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為中國“走出去”的企業(yè)海外投資爭端解決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徑。這不僅體現《廣仲規(guī)則(2026)》的國際兼容性與專業(yè)性,還將進一步吸引國際投資爭議在國內解決,提升廣州仲裁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明確涉外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庭秘書及其回避處理規(guī)則。《廣仲規(guī)則(2026)》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充分發(fā)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qū)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關于“探索建立大灣區(qū)仲裁秘書推薦庫和仲裁庭自主選任仲裁秘書機制”的要求,結合國際仲裁實踐、廣仲發(fā)布的《仲裁秘書標準》與全球首個仲裁秘書專業(yè)職稱評價標準,對仲裁庭秘書在涉外商事仲裁及臨時仲裁輔助服務中的回避等有關程序中加以配套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三,增設早期駁回程序。為防止仲裁程序被明顯無理或超出管轄的請求濫用,國際仲裁機構普遍引入早期駁回機制。《廣仲規(guī)則(2026)》借鑒這一效率工具,允許當事人在仲裁初期以請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超出管轄范圍為由申請早期駁回。此舉旨在快速篩除無實質意義的請求,防止程序濫用,節(jié)約仲裁資源,維護程序嚴肅性(第八十六條)。

第四,規(guī)范第三方資助信息披露。第三方資助由于其自身的制度優(yōu)勢,在國內外的仲裁實務中已不乏成功的實踐案例。為保障程序公正,防范利益沖突,《廣仲規(guī)則(2026)》同時規(guī)定了第三方資助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要求,要求當事人如存在第三方資助,應當及時披露有關信息,有助于識別不當影響,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強仲裁公信力(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五,確立為臨時仲裁提供輔助服務的依據。臨時仲裁是仲裁的原初形式,在國際海事糾紛處理方面,臨時仲裁仍是主流形式,其靈活性尤其適合時間緊迫的案件。廣仲已正式發(fā)布《南沙國際仲裁中心臨時仲裁服務規(guī)則》《南沙促進國際商事海事臨時仲裁服務七條舉措》,填補了臨時仲裁制度的空白?!稄V仲規(guī)則(2026)》明確將為臨時仲裁提供仲裁員指定、仲裁庭秘書及庭審相關服務,滿足當事人對多元化仲裁服務的實際需求,為企業(yè)等市場主體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爭議提供指引,推動開展符合中國國情、接軌國際、規(guī)范靈活的臨時仲裁實踐(第一百二十六條)。

(三)體現仲裁創(chuàng)新成果,提升當事人仲裁體驗

本次修訂充分總結和融入了廣仲在智慧仲裁、多元解紛等領域的領先實踐成果。秉持“努力為每一起糾紛提供最佳解決方案”的愿景目標,通過科技賦能、程序簡化與服務延伸,全面提升仲裁的便捷性、經濟性與友好度,為當事人提供高效、綠色、智能的仲裁體驗。

第一,全面應用前端多元化解機制。突破程序剛性,不拘泥于單一的仲裁流程,在立案初期即根據糾紛的具體實際情況,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中立評估、爭議評審等最經濟、便捷或適宜的途徑解決爭議,并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紛服務(第五十八條)。

第二,全面確立電子化優(yōu)先原則。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當事人通過電子文件形式交換材料已成為常態(tài)。本會鼓勵通過信息化、數字化方式提交仲裁文件?!稄V仲規(guī)則(2026)》倡導“綠色仲裁”理念,明確規(guī)定電子送達優(yōu)先原則,推動仲裁材料全流程電子化,降低當事人成本,提升程序便捷性與環(huán)保性(第二十五條)。

第三,創(chuàng)設集團仲裁制度。實踐中對涉及多個合同的爭議進行合并審理,是應對復雜商事交易的普遍需求。《廣仲規(guī)則(2026)》放寬了多份合同單個仲裁的條件。對于當事人一方主體數量眾多的案件,允許委托代表開展集團仲裁,仲裁行為和結果效力及于全體委托人,為解決涉眾型的多合同案件提供重要制度支撐和規(guī)則指引,實現關聯爭議一攬子解決,提升復雜爭議處理質效(第二十六條)。

第四,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隨著近年來受理案件標的額的快速增長,原有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金額標準已不能適應快速處理糾紛的需求?!稄V仲規(guī)則(2026)》優(yōu)化案件分流程序,將適用普通程序的門檻標準從人民幣三百萬元提升至五百萬元,使更多中小額爭議進入快速通道,縮短結案周期,提升整體辦案效率(第九十二條)。

第五,明確數智賦能仲裁。數字和人工智能技術在爭議解決領域的深度融合已經是法律服務現代化的重要發(fā)展方向?!稄V仲規(guī)則(2026)》明確規(guī)定廣仲開發(fā)應用數字和人工智能技術輔助仲裁,但不影響仲裁依法獨立進行。該創(chuàng)新將進一步推進仲裁數字化轉型(第一百二十九條)。

(四)回應仲裁實務需求,完善仲裁程序機制

《廣仲規(guī)則(2026)》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仲裁實踐中反映突出的程序銜接、效率瓶頸等問題,在規(guī)則層面進行了針對性優(yōu)化與填補。通過細化程序安排、賦予仲裁庭更有效的程序管理工具,旨在打破程序僵局,彌補服務空白,使規(guī)則更具科學性和實用性,保障仲裁程序順暢、高效進行。

第一,明確仲裁代理人利益沖突機制的審查規(guī)定,取消了關于代理人資格條件的限定。前者將有效規(guī)避在組庭后因當事人新委托或變更委托代理人造成程序障礙的情形;后者取消仲裁代理人的身份限制,允許當事人自主委托,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增強仲裁程序的開放性與靈活性(第三十條)。

第二,完善仲裁員更換情形的相關規(guī)定,提升規(guī)定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廣仲規(guī)則(2026)》對仲裁員更換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在原有情形的基礎上,新增當仲裁員違反仲裁員守則時,本會可依職權決定更換的規(guī)定。同時,《廣仲規(guī)則(2026)》還優(yōu)化了更換仲裁員后仲裁庭重新組成的程序,力求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同時,最大程度維護仲裁效率,實現二者間的最佳平衡(第三十九條)。

第三,優(yōu)化合并仲裁規(guī)定,提升關聯案件處理質效。《廣仲規(guī)則(2026)》明確區(qū)分了“合并開庭”與“合并仲裁”兩種不同的程序選擇,適度放寬了兩者的適用條件,有利于當事人降低解紛成本,對于高效處理關聯案件、避免出現對立裁決從而實現實質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第六十七條)。

第四,完善重新仲裁關于仲裁庭組成及仲裁程序的規(guī)定,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從制度設計上看,重新仲裁旨在由最熟悉案情的原仲裁庭來糾正特定仲裁瑕疵?,F行仲裁規(guī)則對于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仲裁后更換仲裁員的條件較為寬松,但在實踐中反而容易引起更大爭議?!稄V仲規(guī)則(2026)》改由在第三十九條中對更換仲裁員設置前提條件,使重新仲裁的補救程序能夠更加規(guī)范、順暢地進行(第九十一條)。

第五,區(qū)分不同仲裁庭組成方式下涉外商事仲裁程序的期限。涉外案件因涉及域外因素,程序期限需更具彈性,原有“一刀切”模式不利于效率提升。《廣仲規(guī)則(2026)》針對案件的國際因素以及是否適用獨任仲裁庭的情形,差異化設置答辯、變更請求、開庭通知、審限等環(huán)節(jié)的期限,體現程序靈活性與適應性,加快涉外案件辦理效率(第十三章)。

本次規(guī)則修訂過程中,眾多業(yè)內的專家學者為規(guī)則的修改、論證、審定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專家們的真知灼見是本次規(guī)則修訂工作得以順利完成的重要基石。值此《廣仲規(guī)則(2026)》發(fā)布之際,廣仲特別對以下專家人員表示衷心的感謝(按照姓氏筆畫排列):王承志、毛曉飛、劉捷、劉瑛、杜濤、杜煥芳、張亮、羅劍雯、趙云、郭萍、梁丹妮、謝石松。“立信鑄就廣仲,創(chuàng)新贏得未來”,廣仲將持之以恒地為全球商事爭議貢獻“廣州智慧”和“中國方案”。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26年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期間與送達

第七章 多元解紛

第八章 審理

第九章 決定和裁決

第十章 簡易程序

第十一章 互聯網交易爭議專門程序

第十二章 金融借款爭議特別規(guī)定

第十三章 涉外商事仲裁特別規(guī)定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獨立、公正、高效地仲裁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機構和名稱

(一)本會是根據仲裁法組建并依法登記設立的常設仲裁機構。本會會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

(二)本會在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設有南沙國際仲裁中心,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設有粵港澳大灣區(qū)國際商務與數字經濟仲裁中心,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第十二師設有分會,在廣東省東莞市設有東莞分會,在廣東省中山市設有中山分會,在廣東省潮州市設有潮州分會。本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yè)仲裁院。

(三)本會同時使用廣州國際仲裁院、廣州國際仲裁中心的名稱。本會曾使用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國廣州國際仲裁院的名稱。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仲裁,或者約定的仲裁機構為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曾用名的,均視為同意由本會進行仲裁。

(四)為了方便當事人,本會可以接收約定分支機構仲裁的當事人遞交的仲裁申請及相關資料,分支機構可以接收約定本會仲裁的當事人遞交的仲裁申請及相關資料。案件由接收仲裁申請及相關資料的本會或者分支機構管理,但本會認為移交更便于案件管理的除外。當事人申請將案件移交約定的本會或者分支機構的,由本會根據案件具體情形作出決定。

(五)本會在境外地區(qū)設立的業(yè)務機構根據本會的授權及當地法律依法開展業(yè)務。

第三條 受案范圍

(一)本會根據國內外當事人的約定和申請,受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本會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1.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 勞動、人事爭議;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5.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單位處理的糾紛。

(三)仲裁庭審理后認定屬于本條第(二)款情形,經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不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依法決定駁回其仲裁申請。

(四)按照有關國際投資條約、協定,本會受理東道國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國際投資爭議仲裁案件。

第四條 規(guī)則適用

(一)當事人同意由本會仲裁的,視為同意適用本規(guī)則。當事人約定由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并按照《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通則》確定適用本規(guī)則的,仲裁程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

(二)當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項或者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無法實施、損害仲裁地的公共利益或者與仲裁地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除外。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的,由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三)本規(guī)則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按照有利于公正、及時解決糾紛的原則推進仲裁程序。

(四)當事人將本規(guī)則第三條第(四)款國際投資爭議仲裁案件提交本會仲裁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會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及本會相關程序指引管理案件。

第五條 主任職責

(一)本會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

(二)經授權,本會副主任可以代為履行主任職責。

第六條 仲裁員名冊

(一)本會依法選聘公道正派,具備良好專業(yè)素養(yǎng),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yè)道德的國內外專業(yè)人士擔任仲裁員,并設立仲裁員名冊。

(二)本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行業(yè)和地域等類別劃分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推薦名冊。有關類別劃分的目的僅是便利當事人查閱,并非對當事人就特定類別、地域案件選定仲裁員的限制。

(三)前款仲裁員名冊均適用于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

(四)當事人可以選定或者約定與本會互認、共享仲裁員名冊的其他仲裁機構的在冊仲裁員。

(五)當事人選定或者約定仲裁員名冊以外的人士作為仲裁員的,應當向本會提供該人士的簡歷和具體聯系方式。該人士經本會認可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并且承諾在履職期間遵守本會仲裁員守則的,可以擔任該案仲裁員。

(六)當事人可以選定或者約定《粵港澳大灣區(qū)仲裁員名冊》內的仲裁員;選定或者約定的仲裁員為本會仲裁員名冊以外人士的,應當向本會提供該人士的簡歷和具體聯系方式。

第七條 仲裁地

(一)當事人對仲裁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業(yè)務場所所在地為仲裁地,本會或者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

(三)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四)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進行開庭;開庭地點不影響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本規(guī)則確定的仲裁地。

第八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仲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九條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一)當事人對是否進行仲裁、如何進行仲裁、程序或者實體權利義務的分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仲裁地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權自行決定請求、抗辯的提出或者放棄,也有權自行決定實體權利的處分。

第十條 仲裁不公開原則

(一)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以及仲裁員、仲裁秘書、仲裁庭咨詢的專家、本會有關人員等,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具體信息,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約定仲裁公開的,經本會或者仲裁庭審查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他人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可以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 合法合理原則

(一)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二)為合理解決糾紛,仲裁庭可以參照商事習慣、商事慣例、行業(yè)標準、交易規(guī)則,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仲裁地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一裁終局

仲裁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放棄異議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規(guī)則、適用于仲裁程序的其他仲裁規(guī)則、仲裁庭的決定或者仲裁協議中的條款未被遵守,仍繼續(xù)參加仲裁程序而且不就未被遵守的情況及時向本會或者仲裁庭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十四條 仲裁協議的定義和形式

(一)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將其確定的契約性或者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中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或者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

(二)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三)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四)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

第十五條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變更、終止、無效、生效、被撤銷或者仲裁協議所依附的合同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一)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是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仲裁。

(二)當事人約定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

(三)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表示反對或者不知道存在仲裁協議的除外。

(六)法人的分支機構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對法人及其分支機構有效。

(七)主合同的仲裁協議對主體相同的從合同有效,但從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仲裁管轄權異議

(一)當事人因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者其他問題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約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未按照前述規(guī)定的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承認本會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二)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或者仲裁庭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請求并已作出決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應當同時向本會提交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

(三)當事人向本會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會有權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決定。仲裁庭的決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作出。

(四)本會依據表面證據作出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決定,不影響仲裁庭組成后根據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或者證據重新作出與原決定不一致的管轄權決定。

(五)當事人向本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會或者仲裁庭作出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 申請仲裁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協議;

2. 仲裁申請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非法人組織還應當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 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4.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確有困難的,經提出申請,本會可以出具補充身份證明文件通知。申請人可以持該通知向有關單位調取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或者本會決定的方式預交仲裁費用。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本會可以暫緩受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的,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本會不予留存。

第十九條 受理

(一)本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后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將受理通知、本規(guī)則和本會仲裁員名冊發(fā)送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仲裁申請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本會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材料;逾期未補充的,視為未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本會不予留存。

(三)仲裁程序自本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開始。

(四)基于為當事人的糾紛提供最佳解決方案考慮,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可以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引導當事人通過本會提供的其他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爭議。

第二十條 仲裁秘書

仲裁秘書負責協助仲裁庭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事務、為仲裁庭提供與仲裁案件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仲裁通知

(一)本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后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本規(guī)則和本會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本會申請延后向被申請人送達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經本會同意的,可以適當延后。

第二十二條 答辯

(一)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下列材料:

1. 答辯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非法人組織還應當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2)答辯意見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 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3. 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本會自收到答辯書后五日內將答辯書發(fā)送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反請求

(一)被申請人可以依據同一仲裁協議提出反請求。反請求的當事人限于仲裁請求的當事人。

(二)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反請求申請書;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本會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就反請求所涉事項向本會另案提出申請。當事人另案提出申請的,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三)反請求的提出和受理,參照本規(guī)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四)同一案件中的請求和反請求應當合并審理。

(五)本會在受理反請求后將反請求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發(fā)送反請求被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材料;未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六)本條對反請求的其他事項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本規(guī)則有關仲裁請求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

(一)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二)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提出、受理、答辯等事項,參照本規(guī)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材料提交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提交的仲裁文件應當優(yōu)先采用電子方式提交。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份數的紙質文本。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決定,電子文本與紙質文本不一致的,以電子文本為準。

第二十六條 多份合同單個仲裁

(一)涉及多份合同的爭議,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在單個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請:

1. 多份合同系主從合同關系,或者多份合同所涉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

2. 爭議源于同一交易或者同一系列交易;

3. 多份合同的仲裁協議內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二)當事人一方主體數量眾多,可以協商集體委托其中一至三名代表開展集團仲裁,集團仲裁中代表人以自己名義代表全體委托人進行仲裁,仲裁行為和結果的效力及于全體委托人。

(三)當事人合并提出仲裁申請、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追加合同或者合并仲裁申請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是否同意,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七條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同一仲裁協議的案外人申請成為案件當事人的,須經申請人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申請追加同一仲裁協議的案外人為案件當事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三)存在仲裁反請求的案件中,案外人加入仲裁反請求程序參照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

(四)無仲裁協議的案外人申請加入仲裁程序成為當事人的,應當經案外人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五)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處理結果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的,可以通知案外人。案外人申請加入仲裁程序的,參照適用本條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的規(guī)定處理。案外人沒有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內書面申請加入的,仲裁程序繼續(xù)進行。

(六)本會決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仲裁庭的組成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仲裁庭決定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由仲裁庭繼續(xù)審理。

(七)當事人申請追加案外人或者案外人申請加入仲裁程序,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參照本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八條 多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請求

(一)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任何當事人均可以依據相同的仲裁協議對其他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是否受理,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二)上述仲裁請求的提出、受理、答辯、變更等事項,參照本規(guī)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保全

(一)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

(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三)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的,本會自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后五日內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挥泄茌牂嗟娜嗣穹ㄔ?。人民法院就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等情況通知本會后,本會將有關材料附卷移交仲裁庭。

(四)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證據可能滅失、以后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請。當事人應當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申請仲裁。

(五)當事人申請解除保全的,本會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挥泄茌牂嗟娜嗣穹ㄔ骸?/p>

第三十條 仲裁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為仲裁代理人;經當事人申請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適當增加代理人的人數;代理人人數超過兩名的,應當在庭審時向仲裁庭確定一名代理人作為主要發(fā)言人。

(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載明代理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委托事項和權限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會。

(三)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變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與仲裁庭成員存在利益沖突的,仲裁庭可以綜合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案件審理進展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排除當事人變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參與仲裁程序。

第三十一條 簽署保證書

(一)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代理人簽署保證書,保證其在仲裁活動中不存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情形,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拒絕簽署的,本會或者仲裁庭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二)當事人、代理人拒絕簽署保證書,或者簽署后經查明存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違背保證書承諾情形的,仲裁庭可以對其陳述、證據不予采信。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人數

(一)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三)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約定具體的仲裁員,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者與仲裁程序所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一)適用三人仲裁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逾期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逾期未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三)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可以直接指定,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向當事人提供五名仲裁員的推薦名單。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推薦名單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排序,雙方當事人的排序有一名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指定該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有多名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指定序位在前的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沒有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在推薦名單外指定。

(四)經當事人約定或者協商一致,首席仲裁員可以由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確定的兩名仲裁員共同選定。除非本會另有決定,該兩名仲裁員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逾期未共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四條 獨任仲裁庭的組成

(一)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適用獨任仲裁庭;但本會基于爭議金額、案件復雜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認為有必要適用三人仲裁庭的除外。

(二)適用獨任仲裁庭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逾期未共同選定或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三)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可以直接指定,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向當事人提供三名仲裁員的推薦名單。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推薦名單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排序,雙方當事人的排序有一名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指定該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有多名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指定序位在前的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沒有仲裁員序位相同的,本會主任在推薦名單外指定。

第三十五條 多方當事人糾紛中仲裁庭的組成

(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若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由申請人一方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的全部當事人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共同協商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若適用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申請人一方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的全部當事人共同確定首席仲裁員人選。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若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由申請人一方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的全部當事人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共同協商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若適用本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申請人一方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的全部當事人共同確定獨任仲裁員人選。

(三)申請人一方、被申請人一方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首席/獨任仲裁員時,各自一方的全部當事人應當在確認仲裁員人選后,共同以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義向本會提交。

(四)未在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人選的,或者未在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獨任仲裁員人選的,由本會主任分別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指定。

第三十六條 組庭通知

本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或者仲裁庭變更后將組庭情況通知當事人和仲裁員。

第三十七條 仲裁員信息披露

(一)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當簽署披露聲明書,承諾獨立、公正仲裁,并主動書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規(guī)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

(二)仲裁員認為披露的情形足以構成應當回避的事由,應當在書面披露的同時聲明回避。

(三)仲裁員在簽署聲明書后出現新的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情形的,應當及時主動向本會書面披露。

(四)仲裁員提交的書面披露情況,由本會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回避

(一)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 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4.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二)本條第(一)款第3項中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包括下列情形:

1.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咨詢與被咨詢、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或者擔任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者顧問的,但至組庭之日有關關系已經結束超過二年的除外;

2.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現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3. 對本案所涉爭議向當事人推薦、介紹過代理人的;

4. 對本案所涉爭議提供過咨詢,或者擔任過與本案所涉爭議有關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辯護人、代理人的;

5. 在本會正在審理的其他案件中,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同為仲裁員的;

6. 在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擔任仲裁員的案件中,本案仲裁員為該案當事人、代理人的,但至組庭之日案件已經審結超過二年的除外;

7.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三)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自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內且不遲于首次庭審開始前提出;首次庭審開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應當自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內且不遲于最后一次庭審結束前提出。

(四)當事人以仲裁員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所披露的事項為由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員信息披露聲明書后五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員已經披露的事項為由提出回避申請。

(五)當事人在獲知仲裁庭組成人員后委托的代理人與仲裁員形成應當回避情形的,視為放棄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但其他當事人就此申請回避的權利不受影響。

(六)回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并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證據。本會自收到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書后五日內將回避申請書發(fā)送另一方當事人。

(七)一方當事人申請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該回避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主動退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更換該仲裁員,但不得據此認為回避理由成立。

(八)除本條第(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是否回避,由本會其他組成人員集體決定。

(九)仲裁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參照適用本條規(guī)定。仲裁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但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仲裁員的更換與仲裁庭的變更

(一)除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換仲裁員:

1. 仲裁員死亡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

2. 仲裁員回避;

3. 仲裁員申請退出仲裁庭且經本會主任同意,或者各方當事人一致要求仲裁員退出案件審理;

4. 仲裁員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沒有按照本規(guī)則的要求履行職責或者存在違反本會仲裁員守則情形,本會主任決定將其更換。

(二)根據前款規(guī)定發(fā)生仲裁員更換的,應當按照原仲裁員的產生方式在本會指定期限內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逾期未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庭變更后,當事人可以自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就仲裁庭變更前已經進行的審理程序是否重新進行以及重新進行的范圍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或者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變更后的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決定審理程序全部重新進行的,本規(guī)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自變更后的仲裁庭組成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條 證據類型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

第四十一條 證據提交

(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三)當事人提出反請求的舉證期限,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四)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五)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訂、標明序號和頁碼,并附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證明內容、提交日期并簽名蓋章。

(六)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供仲裁庭和另一方當事人核對。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等材料的真實性沒有表示異議,可以視為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第四十二條 證據交換

本會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實行交換,將證據材料送達對方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補充證據

(一)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證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指定的期限提供補充證據。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補充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仲裁庭有權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 協助調查函

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確有困難,經向仲裁庭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出具協助調查函。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持協助調查函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收集證據。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調查取證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書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予以協助。

(二)仲裁庭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書現場調查取證的,應當有兩人以上在場并制作筆錄?,F場調查取證可以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調查取證的進行。

(三)仲裁庭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書調查取證形成的筆錄、收集的證據等材料,當事人有權發(fā)表質證意見。

第四十六條 書證提出命令

(一)當事人認為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可以書面申請仲裁庭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zhí)峤坏臅C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二)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仲裁庭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三)當事人申請成立的,仲裁庭應當作出決定,要求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提交書證。

(四)當事人申請?zhí)峤坏臅C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決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由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情形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同意。

第四十七條 證人出庭作證

(一)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證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及擬證明事項等內容,并附證人身份證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證人出庭作證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的聯系方式通知證人出庭。

(二)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的,不得作證。

(三)證人出庭作證,仲裁庭、當事人可以就相關事項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作出回答。證人作虛假陳述的,仲裁庭可以對其全部證言均不予采信,證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鑒定

(一)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申請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進行鑒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申請進行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同意。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可以決定進行鑒定。

(二)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決定進行鑒定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選定鑒定機構并告知鑒定事項。

(三)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機構或者共同確定選擇鑒定機構的規(guī)則。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在鑒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定;不具備隨機選定條件的,由仲裁庭指定。

(四)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確定的比例和期限預交鑒定費。鑒定費的最終承擔主體和比例,由仲裁庭在結案文書中確定。當事人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鑒定費的,不進行鑒定。

(五)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鑒定委托后,及時確定需要當事人提供或者出示的鑒定資料。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鑒定資料。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于期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當事人逾期未提交鑒定資料導致無法進行鑒定的,仲裁庭可以終止鑒定。

(六)鑒定機構要求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召開鑒定會議對有關鑒定問題進行討論。

(七)鑒定機構應當根據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料的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鑒定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八)鑒定意見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仲裁庭提交書面意見,鑒定機構應當書面回復當事人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經仲裁庭通知,鑒定人應當參加開庭。仲裁庭組織當事人就鑒定意見的有關事項向鑒定人提問,鑒定人應當對鑒定意見作出解釋和說明。

(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要求重新鑒定的,仲裁庭不予同意。

第四十九條 專業(yè)技術意見

(一)對存在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聽取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的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應當載明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以及擬證明的專業(yè)技術問題等,并附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水平的證明文件。是否同意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二)仲裁庭聽取專業(yè)技術意見應當在庭審調查程序中進行,組織當事人對出庭的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專業(yè)技術人士可以就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技術性問題進行對質。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也可以書面質證。

(三)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不得參與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技術性問題之外的審理活動。

(四)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出庭的費用,由提出申請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質證

(一)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庭審前已經交換的證據應當在庭審調查中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二)案件證據較多且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書在庭審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質證。經過庭前質證的證據,當事人可以不再出示和質證,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除外。

(三)當事人當庭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決定接受但不再開庭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四)書面審理的案件,書面質證。

(五)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質證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查看、核對證據原件。

第五十一條 證據認定

(一)證據由仲裁庭認定。仲裁庭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參照司法解釋,結合商業(yè)慣例和交易習慣,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等,對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鑒定意見、專業(yè)技術意見是否采納,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二條 電子數據審查

(一)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仲裁庭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 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等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安全、可靠;

2. 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3. 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4. 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5. 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 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三)當事人提交以下電子數據的,仲裁庭應當采信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 經公證機構公證的電子數據;

2. 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qū)塊鏈等技術手段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并且經爭議在線解決平臺核驗無誤的電子數據;

3. 經本會或者與本會合作的第三方數據服務提供商建設的電子存證取證平臺認證的電子數據。

(四)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經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五)當事人可以就電子數據方面的問題向仲裁庭申請聽取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士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證據原件核對

(一)當事人對電子數據或者經電子化處理后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對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仲裁秘書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原件核對。證據原件核對可以和證據交換、庭前質證合并進行。

(二)當事人未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或者未抗辯的,仲裁庭可以不進行證據原件核對。

(三)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原件核對,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不予配合的,仲裁庭可以不予采信相應證據。

第六章 期間與送達

第五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

(一)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休息日、節(jié)假日的,以休息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件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視為過期。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間的,可以自障礙消除后十日內申請順延期間,是否同意,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五條 送達方式

(一)當事人對于仲裁文件送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送達。

(二)本會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件。

(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決定,本會優(yōu)先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件。

(四)當事人約定自行送達的,應當將有效送達憑證提交本會備案;當事人對送達時間有爭議的,由本會或者仲裁庭確定送達時間。

(五)本會采取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到達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業(yè)務場所,但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簽名。

(六)采取一種送達方式但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送達地址、采取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送達方式的,送達時間以最先送達到受送達人的時間為準。

(七)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會;當事人未通知本會的,本會后續(xù)將仲裁文件發(fā)送該當事人原送達地址,無論當事人是否實際簽收,均視為送達。

第五十六條 電子送達

(一)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或者答辯時向本會確認自己的電子送達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微信號、QQ號等),本會將仲裁文件發(fā)送至當事人自己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的,即為送達。

(二)當事人應當確保電子送達地址合法有效。因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錯誤導致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三)當事人在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注冊賬戶并完成身份確認的,即同時確認該賬戶為電子送達地址。

(四)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作為送達媒介,本會對應系統(tǒng)顯示的發(fā)送日期即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媒介系統(tǒng)的日期與本會對應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媒介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七條 郵寄送達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向本會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仲裁文件郵寄至該地址,即為送達。因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或者故意提供不實地址導致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二)當事人未向本會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但合同中約定了送達地址的,郵寄至該地址,即為送達。

(三)當事人未向本會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合同也未約定送達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郵寄至該地址:

1. 合同約定的當事人聯系地址;

2.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

3. 自然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實際居住地、合法身份證明上載明的地址;

4.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注冊地、辦公地點、營業(yè)地點;

5. 外籍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合法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業(yè)務機構;

6.當事人為外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聯系地址。

(四)經合理查詢仍不能找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受送達人地址,而以掛號信、郵政專遞或者能夠提供投遞記錄的其他方式送達給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住所地、營業(yè)地點、注冊地、居住地、戶籍地址、合法身份證明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五)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或者要求退回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六)本會向當事人首次郵寄送達后,再向同一地址郵寄,無論當事人是否實際簽收,均視為送達。

第七章 多元解紛

第五十八條 多元解紛

(一)基于公正高效、經濟便捷的解紛原則,本會為當事人提供仲裁外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調解、中立評估、爭議評審等多種解紛方式。

(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前款規(guī)定解紛方式的,根據本會有關調解、仲調銜接、爭議評審等有關規(guī)則、規(guī)定或者指引進行。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經當事人同意,本會可以將爭議交由本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平臺/調解員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可以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由仲裁庭作出調解書或裁決書。

第五十九條 調解基本原則

(一)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遵循公正、合法、保密、高效的原則進行。當事人也有權自行和解。

(二)調解/和解可以通過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進行。

(三)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終止調解,或者調解員/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可以終止調解。

(五)調解/和解未能達成共識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調解員/仲裁庭在調解/和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建議作為其申請、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

第六十條 仲裁庭組成前的調解

(一)在向本會提起仲裁申請前,當事人已通過協商或者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可以根據約定由本會管轄的仲裁協議,共同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組成的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庭由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組成,并按照其認為適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規(guī)則其他條款限制。

(二)當事人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組成前,共同向本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由經本會授權的調解機構或者由本會在有關調解員名冊中指定的調解員,按照本會有關規(guī)則、規(guī)定或者指引進行調解。經當事人申請或本會認為有必要的,本會可以邀請認可的調解機構或調解員協助調解工作。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并共同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的,仲裁庭在組成后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六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后的調解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有調解意愿但不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經當事人一致同意,本會可以協助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必要時也可以將案件委托給本會認可的其他調解機構進行獨立調解。

(三)經當事人、案外人一致同意,案外人可以參加調解。當事人、案外人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經仲裁庭同意,該案外人可以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并按照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

(四)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不限于仲裁請求范圍。對于超出仲裁請求的部分,仲裁庭予以同意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補交仲裁費用。

第六十二條 調解的結果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公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仲裁案件,經各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和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合并組織調解并根據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合并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四)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案件恢復到啟動調解前的仲裁程序。

第八章 審理

第六十三條 審理方式

(一)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開庭方式包括現場開庭和線上開庭。

(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庭應當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必要時也可以當場或者書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四條 庭審模式的簡化

(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外,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線上或者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庭審理案件。

(二)仲裁庭采用在線異步庭審方式的,當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自主選擇時間登錄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完成陳述、答辯、舉證、質證、接受詢問并充分發(fā)表意見。

(三)仲裁庭采用問題清單式庭審方式的,當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登錄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根據仲裁庭提出的問題清單發(fā)表意見。仲裁庭原則上安排兩輪意見發(fā)表,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若干輪。

(四)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庭發(fā)現書面審理方式、簡化的庭審模式不利于爭議解決,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轉變審理方式或者切換庭審模式。轉變審理方式、切換庭審模式前,當事人已經作出的陳述、發(fā)表的意見仍然有效。

第六十五條 開庭地點

(一)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在其業(yè)務場所開庭審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經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管理機構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二)當事人約定在管理案件的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業(yè)務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開庭審理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案件處理費。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預交由此增加的案件處理費,視為同意在管理案件的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業(yè)務場所開庭審理。

(三)采用視頻遠程庭審、在線異步庭審、問題清單式庭審的,視為在管理案件的本會、分支機構、各專業(yè)仲裁院業(yè)務場所開庭審理。

第六十六條 審理措施

仲裁庭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審理日程表,采取發(fā)布程序令、發(fā)出問題清單、舉行庭前會議、制作審理范圍書等各項審理措施。

第六十七條 合并開庭和合并仲裁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決定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開庭審理:

1. 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且仲裁庭組成相同;

2. 各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均同意合并開庭審理。

(二)經各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同意,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且本會認為必要的,本會在考慮相關情況后可以決定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聯案件合并為一個案件,由同一仲裁庭進行審理。

(三)根據前款決定合并仲裁時,本會應當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各仲裁案件之間的關聯性以及仲裁庭組成情況等因素。

(四)合并的仲裁案件應當合并于最先開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本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仲裁案件合并發(fā)生在仲裁庭組成前的,由本會對程序事項作出決定;發(fā)生在仲裁庭組成后的,由仲裁庭對程序事項和裁決形式作出決定。

第六十八條 開庭通知

(一)仲裁庭應當于首次開庭審理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一致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提前開庭。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審理五日前提出。是否同意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以及延期后開庭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十九條 身份確認

(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確認其身份,相關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并配合身份確認。仲裁庭也可以委托仲裁秘書進行身份確認。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使用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參加仲裁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或者國家統(tǒng)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方式完成身份確認。

(三)完成身份確認后,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專用賬戶登錄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后所作出的行為,視為本人的行為。但因爭議在線解決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tǒng)錯誤,或者本人能夠證明爭議在線解決平臺賬戶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十條 當事人缺席

(一)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缺席審理。

(二)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其撤回反請求。

第七十一條 庭審調查

庭審調查包括以下方面:

1.當事人陳述仲裁請求、反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答辯;

2.當事人出示證據,并相互質證,仲裁庭核實證據;

3.仲裁庭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案情;

4.在仲裁庭主持下當事人可以相互發(fā)問;

5.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其他方面。

第七十二條 辯論和最后陳述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后,仲裁庭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最后陳述。

第七十三條 庭審記錄

(一)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根據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要求,調解情況可以不記入庭審筆錄。

(二)庭審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庭審筆錄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在庭審筆錄中記錄該申請。

(四)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中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將該情況記錄在庭審筆錄中,并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簽名。

(五)仲裁庭可以決定采用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對庭審進行記錄,但應當在庭審前告知當事人。

(六)采用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庭審記錄、通過本會爭議在線解決平臺進行審理的,庭審筆錄、有關記錄無須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 庭審紀律

(一)本會根據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庭審紀律。

(二)當事人參與現場開庭、線上開庭應當遵守庭審紀律。

(三)當事人違反庭審紀律、擾亂庭審秩序、損害其他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或者以書面方式進行辱罵、人身攻擊,經仲裁庭警告仍不改正的,視為其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照缺席處理。

第七十五條 撤回申請

(一)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申請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反請求申請的,不影響仲裁庭就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

(二)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的,是否同意,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案件經開庭審理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的,仲裁庭可以通知對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經審查認為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反對意見成立的,仲裁庭有權決定繼續(xù)仲裁程序。

第七十六條 仲裁中止和恢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1.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

2.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仲裁;

3. 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4.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人;

5.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

6.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7. 當事人共同申請中止或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中止并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8. 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二)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經任何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或者本會、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仲裁程序恢復。

(三)中止和恢復仲裁的決定,應當通知當事人。

(四)中止事由在仲裁庭組成前出現的,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出現的,由仲裁庭決定。本會認為通過仲裁庭審理才能決定的,可以授權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七條 仲裁終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終結:

1. 當事人死亡,沒有或者無法查明其權利義務繼承人;

2. 當事人終止,沒有或者無法查明其權利義務繼受人;

3. 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本會無管轄權;

4. 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的情形。

(二)終結事由在仲裁庭組成前出現的,由本會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出現的,由仲裁庭決定。

(三)決定仲裁終結的,應當制作決定書并通知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 多數仲裁員繼續(xù)仲裁程序

除適用獨任仲裁庭外,最后一次庭審結束后,一名仲裁員因出現本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而不能繼續(xù)履職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經本會主任同意后,其他兩名仲裁員可以決定繼續(xù)仲裁程序,并依法作出結案文書。

第七十九條 虛假仲裁的防范

(一)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嫌疑,企圖通過仲裁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仲裁庭應當立即向本會報告,并將有關情況予以記載附卷。

(二)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存在虛假仲裁嫌疑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通知當事人到庭參加仲裁;

2. 通知當事人提交相關證據;

3.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 向利害關系人詢問有關情況;

5. 依職權調查取證;

6. 要求當事人、代理人簽署保證書;

7.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仲裁庭經審理后仍不能排除案件存在虛假仲裁嫌疑或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仲裁庭調查的,仲裁庭可以認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駁回當事人的仲裁請求。

(四)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聲明,保證達成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相關交易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承諾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五)仲裁庭對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有合理懷疑,或者認為根據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說明;當事人的說明無法消除仲裁庭合理懷疑的,仲裁庭可以拒絕根據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八十條 專家咨詢

(一)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就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提請專家咨詢委員會或者有關專業(yè)委員會出具咨詢意見。

(二)仲裁庭應當在審慎、充分地參考有關咨詢意見后,獨立、公正、負責地作出決定、裁決。

第九章 決定和裁決

第八十一條 決定

(一)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涉及的程序事項作出決定。

(二)經當事人一致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就程序事項作出決定。

(三)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會或者仲裁庭可以采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八十二條 決定和裁決的作出

(一)除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外,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作出決定、裁決應當進行合議,并按照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合議應當制作合議筆錄。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合議筆錄。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決定、裁決由獨任仲裁員作出。

(三)仲裁庭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承擔、裁決日期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不寫明有關爭議事實、裁決理由。

(四)仲裁庭作出的決定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或者電子簽名,加蓋本會公章或者電子印章。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不簽名的仲裁員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本會存檔,該書面意見不構成決定書、裁決書的組成部分,并由本會決定是否將該書面意見附于決定書、裁決書后。

(五)本會作出的決定書,加蓋本會公章或者電子印章。

第八十三條 結案文書草案的核閱

(一)仲裁庭簽發(fā)結案文書前,應當提請本會對結案文書草案進行核閱。

(二)本會可以就核閱發(fā)現的有關問題提示仲裁庭注意,仲裁庭應當審慎、充分地考慮本會意見,并獨立、公正、負責地作出結案文書。

第八十四條 裁決作出期限

(一)仲裁庭應當自組成后四個月內作出裁決,但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在期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三)鑒定期間、中止期間、公告期間、提請專家咨詢期間、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或者調解/和解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八十五條 先行裁決

(一)當事人申請并經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就當事人的部分請求事項先行裁決。先行裁決為最終裁決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應當履行先行裁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和最終裁決的作出。

第八十六條 早期駁回

(一)當事人認為仲裁請求、反請求明顯超出仲裁庭管轄范圍或者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應當在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庭申請早期駁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請求、反請求。

(二)早期駁回程序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提出。早期駁回程序申請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 申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 實施早期駁回程序的必要性和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仲裁庭有權就當事人的早期駁回程序申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將受理結果告知當事人。早期駁回程序申請的受理不影響原仲裁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仲裁庭應當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機會,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相關說明、證明材料。

(五)仲裁庭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早期駁回程序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或裁決,并附具理由。仲裁庭認為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主任同意,可以延長一次期限。

第八十七條 裁決的效力和履行

(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裁決書作出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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