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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封存: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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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絡輿論上,圍繞著“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發(fā)熱議。

起因是明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p>

因為吸毒在我國法律里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所以這件事情就變成“吸毒記錄被封存”為話題,在輿論上引發(fā)巨大爭議。

這里核心焦點在于,“吸毒記錄被封存”會不會讓“對毒品零容忍”的社會共識被撕開口子,更引發(fā)人們對于未來吸毒會不會因此增多的擔憂,這幾天我就看到不少讀者因此很焦慮,所以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對這件事情,來做一些事實核查,并談點我的個人看法。

首先由于當前互聯(lián)網氛圍很容易極端化,很容易變成扣帽子大賽。

特別圍繞這件事情,頗有點帽子批發(fā)的感覺。

為了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的給我扣帽子,我需要先把自己立場擺清楚。

1、我個人強烈支持對“對毒品零容忍”的態(tài)度,鴉片戰(zhàn)爭開啟中華民族的百年恥辱,毒品在歷史上對我國的危害是巨大的,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我們都應該堅持對毒品零容忍的態(tài)度,這是我們的全民共識,也是我國一直以來堅定的態(tài)度。

任何試圖給禁毒松綁的勢力,都是我國人民的敵人。

2、對于某些自由派法學人士,與吸毒人員共情,我個人并不贊同這些自由派法學教授的觀點。

其實不單單是吸毒,這些自由派法學人士,長期宣揚西方白左價值觀,有點圣母心泛濫,特別喜歡跟犯罪分子共情,總是想方設法去減輕犯罪分子的刑罰,美名曰為“進步”,比如“廢死運動”就是這些自由派法學人士長期在搞的。

給吸毒人員開脫,只是他們這類行為中的一個。

我個人強烈反對這些自由派法學人士的觀點。

3、相比這次引發(fā)輿論熱議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我覺得正在摸索中準備建立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更值得大家討論,具體本文會詳細論述。

4、具體到這件事情,是否有引發(fā)大家如此焦慮的實際影響,我個人覺得還是需要做一系列事實核查。

我秉持自己一貫原則,基于實事求是精神,來就事論事討論這件事情。

(1)法規(guī)本身

先來說說法規(guī)本身的解讀。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這里對于封存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給出兩個例外。

1、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

2、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

第一點比較明確,需要“辦案需要”才能查詢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

但第二點就比較模糊,缺乏細則,什么才是“根據國家規(guī)定”,那么這里就存在一些細化空間。

這個細化空間通常需要其他具體的“特別法”來細化實施細則。

所以首先給大家吃一顆定心丸,考慮到這次事情引發(fā)公眾的廣泛關注,也再次反應民眾對于毒品零容忍的態(tài)度,所以在具體實施細則上,肯定是會充分考慮民意。

這件事情,并沒有因此就蓋棺論定。

這里需要解釋一下一般法和特別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一般法,而《禁毒法》《禁毒條例》屬于特別法。

特別法,其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

通常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范圍大,特別法的法律適用范圍小,更有針對性。

當一般法和特別法出現沖突時,則以特別法為優(yōu)先。

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出來后,對于吸毒人員如何登記、管理,仍然還是要以《禁毒法》《禁毒條例》為優(yōu)先。

所以不用擔心新規(guī)出來后,對吸毒人員就不管了,吸毒人員怎么管理,怎么戒毒,仍然還是看《禁毒法》《禁毒條例》。

特別法也可以在某些特定領域,成為一般法的實施細則。

舉個例子,這次“吸毒記錄被封存”的事情出來后,不少人擔心會不會出現“涉毒藝人復出”的問題。



據報道,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涉毒藝人能否復出,主要取決于文旅、廣電等部門的行業(y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并不影響這些專門性、行業(yè)性的限制措施。比如,《演出行業(yè)演藝人員從業(yè)自律管理辦法》。

文旅、廣電部門查詢藝人涉毒行政處罰記錄就屬于“國家機關辦案所需”,即便記錄被封存,相關部門依然有權依法調取,并不會因新規(guī)而喪失監(jiān)管依據。

警方是否發(fā)布通報與治安記錄是否封存無關,新規(guī)落地后,警方仍然有權就相關藝人涉毒情況進行警情通報。

這里需要警惕的是監(jiān)管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可能出現的漏洞,要嚴防吸毒藝人變相復出,畢竟一些吸毒藝人一直在處心積慮的試探復出的可能。

所以民眾的擔憂也是有道理的,是需要監(jiān)管部門重視的。

(2)封存不等于刪除。

這個是這兩天有些媒體開始進行的澄清。

根據下面這個報道里提到:“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如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核心是“限制公開與常規(guī)查詢”,記錄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tǒng),并未被徹底刪除;以吸毒行為為例,若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其記錄適用封存制度;若因走私、販賣毒品構成犯罪,則需納入刑事犯罪記錄管理,不適用此封存規(guī)則?!?/p>



其中也提到:“記錄封存并不是“風險隱身”,公眾擔心的“吸毒者從事高危職業(yè)”問題,目前在法律層面已有多重防線,記錄封存不會削弱職業(yè)準入監(jiān)管。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已對網約車司機、幼師、保安等關鍵崗位作出“無吸毒記錄”的準入要求,這些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查詢”的法定情形?!?/p>

這里還舉了一個具體例子:“比如幼兒園招聘時,可依據《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記錄雖被封存,但法定監(jiān)管需求不受影響?!?/p>

按照這個說法來看,只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里要求“無吸毒記錄”的崗位,那么相關單位就能依法查詢應聘者的吸毒記錄。

這個吸毒封存,并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死,查詢門檻也不算高。

不過,很多人對此仍然不滿意,有一種說法認為,不糾結“封存不是刪除”,而是反對“封存吸毒記錄”本身。

有一種誤區(qū),就是以為“封存吸毒記錄”,就是“不管吸毒人員”,或者“吸了也沒事”。

那么就可以聊聊在這次新規(guī)出來之前,現行的吸毒人員如何管理。

(3)現行管理模式

上面提到的《禁毒法》和《禁毒條例》是我國現行法律里專門針對如何管理吸毒人員進行戒毒的“特別法”,其法律效力是高于《治安管理處罰法》。

比如,《禁毒法》分別規(guī)定了自愿戒毒、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qū)康復。

《禁毒法》將現行的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強制隔離戒毒。

此外,2011年實施的《禁毒條例》,也稱為《戒毒條例》,解決了《禁毒法》的具體理解和實際執(zhí)行問題,是對《禁毒法》的補充。

其中第7條明確規(guī)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yè)、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tài)管控。”

戒毒條例在2018年有過一版修訂,但這一條是沒有變動過。



所以,從2011年開始,其實我國就對吸毒人員的信息進行了“保密”,并沒有把吸毒人員的信息進行公示,在實踐過程中,同樣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

那么這里可能有人會問,這里說的是“戒毒人員的個人信息保密”,又不是“吸毒人員”。

但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條例》,我國只要是被發(fā)現的吸毒人員都需要接受戒毒,進行動態(tài)管理,不存在被發(fā)現吸毒,然后放任不管的情況。

所以,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新規(guī),對于《禁毒法》和《戒毒條例》的具體執(zhí)行,并沒有什么實質性改變,起碼沒有“天翻地覆”的改變。

那么可能有人會問,既然如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何要加上這條新規(guī)。

因為這條新規(guī)初衷,主要是針對其他“輕微違法記錄”。

比如下面這個報道里也提到,“打個比方,某人因為打架被拘留十日并處以罰款,拘留、罰款就是法律對他的懲罰。受完罰出來,就不該再對他的升學、求職、出行等產生過度制約?!?/p>



此外也有報道稱,有人因10元麻將賭博被行政拘留,因此留下終身違法印記,他38歲失業(yè)后的整整三年里,接連31次求職,都因“有違法記錄”被拒之門外。

客觀來說,這條立法的初衷是為了封存這類“輕微違法行為”。

但因為一同封存的還包括吸毒記錄,所以才會引發(fā)如此大的輿論爭議。

假如一開始把“吸毒記錄”剝離開,那么民眾對于封存除吸毒之外的治安管理違法記錄,應該就沒這么大的爭議。

很多人提到的,吸毒行為不應該與其他治安管理違法記錄相提并論,二者嚴重程度不是一個量級。

我個人也贊同這個觀點,吸毒的惡劣程度確實遠高于其他治安管理違法行為。

然而,多數民眾可能并不了解,其實吸毒人員的信息,按照2011年的《戒毒條例》,已經是施行保密,相當于封存了。

或者可以這么理解,連吸毒這么惡劣的行為,2011年都開始施行保密封存,其他比吸毒惡劣程度要輕得多的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卻沒有進行保密封存。

恐怕立法初衷主要是基于這一點,才推出這個法規(guī),是為違法情節(jié)輕微且悔改者,提供回歸社會的緩沖機制。

但在推行過程中,還是存在輿論溝通不到位,比如大多數人并不清楚2011年開始就已經對戒毒人員信息進行保密。

當然,也有人會說保密不等于封存。

不過實際上這次封存的是“治安違法記錄”,而不是封存“吸毒記錄”,這是輿論傳播過程中一個很大誤解。

吸毒記錄仍然還是按照《禁毒法》《戒毒條例》《吸毒人員登記》去管理,包括對吸毒人員的動態(tài)管控,都不會受這次“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影響。

關于這一點,我會再寫一篇長文來詳細展開分析。

(4)新規(guī)其他修改

這次輿論爭議鬧大后,不少人也開始翻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其他涉毒行為的修改。

這其中出現兩個截然相反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新規(guī)其他涉毒行為是加大打擊力度。

一種觀點認為,新規(guī)把其他一些違反刑法的涉毒犯罪行為,給變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是減輕打擊力度。

那么我也對此做了事實核查。

上一版《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12年實施,我將這次修改的和2012年版本做了對比。

其中涉毒行為有修改和增加的內容如下。



修改后的第84條提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012年該條為“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罰款金額上限多了1000元。

但這里爭議點在于,第4點新增了:“聚眾、組織吸食、注射毒品的,對首要分子、組織者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p>

類似地方還有修改后的第85條提到:“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這個罰款之前版本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同樣是增加了罰款金額。



爭議點同樣是,新增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p>

還有第86條提到:“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這個也是之前沒有的。

有人認為,這些是之前是屬于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被挪到治安管理處罰法,是降低打擊力度。

對于這個說法,我也進行查證。

《刑法》第350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刑法》第353條規(guī)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刑法》第354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p>

照理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

而“聚眾、組織吸食、注射毒品”,還是“首要分子”,這性質要更惡劣,居然被寫進“治安管理處罰法”。

對此,一開始我也不是太理解,感覺跟刑法有一些沖突。

不過,我也查了下,實際操作過程里《刑法》的優(yōu)先級也是高于《治安管理處罰法》。

如果出現一個人的行為,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又違反了《刑法》,那么會有兩種情況。

1、單處刑罰。即對一行政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機關給以刑事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就同一事實重復處罰

2、刑罰與行政處罰雙重適用。即對行為人除由司法機關予以刑罰處罰外,有關行政機關還應予以行政處罰。

也就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不存在只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而不進行刑事處罰的情況。



(5)草案制訂過程的爭議

有博主指出,“2023年9月1日,人大公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日期為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

2024年6月28日,人大公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日期為2024年6月28日到2024年7月27日?!?/p>

前兩版都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該博主認為第三版突然改成封存“所有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并且沒有公開征求意見這個環(huán)節(jié),且從2024年7月還在對二審草案征求意見,到2025年6月就突然提交了三審草案,他認為這個流程有問題。

這個觀點也得到廣泛傳播,所以我這里也對這個說法做了事實核查。

首先,人大官網上,能查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專題頁面。



在這個專題頁面里,確實只顯示一審草案和二審草案的征求意見,并無三審草案的征求意見。



那么三審草案無征求意見,是否符合正常流程?

抱著這個問題,我也進行進一步查證。

然后我查到了關于“立法三審制”的說明。



其中提到:

一審,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進行初步審議;

二審,在經過兩個月或者更長的時間,委員們對法律草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后,圍繞法律草案的重點、難點和分歧意見,進行深入審議;

三審,在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再作審議,如果意見不大,即付表決。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將這一程序確定下來,成為立法的一般程序。”

這里并沒有提到三審是否一定需要“征求意見”。

于是,我繼續(xù)查了查,就查到了《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



其中提到:“法律草案在初審后、再次審議后,均要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p>

這里并沒有說“三審”也一定要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我抱著好奇心查了下其他一些大型法律是否有三審沒有征求意見的先例。

就查到2020年的第11次刑法修正案,也是只有一審和二審的草案有征求意見,三審并無征求意見。



看樣子,三審無征求意見,屬于正常流程,并無違規(guī)。

那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為何三審把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的封存范圍,從“未成年人”擴大為“所有人”。

我抱著這個問題就繼續(xù)查證。

在今年6月27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里,有提到“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也應予以封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

那么這里很關鍵就是2024年7月15日召開的二十屆三中全會。

這次會議召開時間剛好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二審草案征求意見期。

這次會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

我也去看了該決定全文,其中第35條的末尾,確實提到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我對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又再做了進一步查證。

《民主與法制》周刊2025年第28期一篇介紹“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報道里提到:“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呼吁,協(xié)同各有關部門共同探索、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輕罪者更好回歸融入社會?!?/p>

那么這件事情最早就是2023年的兩會期間,由“多位代表委員呼吁”,推動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然后再寫進2024年7月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

由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只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其中一部分。

或者說,連“輕微犯罪記錄”都要封存,那比“輕微犯罪”程度更輕的“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自然就會被寫進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改三審法案里了。

那么這里最關鍵就在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6)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目前“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還只是提出,還未全面推廣。

或者可以說,這次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推出,相當于是在給“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探探路。

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如何構建,目前還處于摸索階段。

據下面這篇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第六調研組在最高法主管的期刊《中國應用法學》發(fā)表《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研報告》,并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同步開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試點工作。



比如,如何界定“輕微犯罪”就是一個有很大分歧的事情。

因為我國刑法并沒有“微罪、輕罪、重罪”這樣的分層標準。

《報告》稱,在調研中,各界普遍認同以刑罰輕重作為界定“輕微犯罪”的基礎標準,但就采用宣告刑還是法定刑,分界點如何選取,是否區(qū)分故意、過失犯罪等問題,還存在較大認識分歧。

《報告》指出,多數意見認為,“輕微犯罪”不應簡單等同于“輕罪+微罪”,而應限定為“輕罪”中主客觀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

在“輕微犯罪”的具體標準設置上,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建議將“輕微犯罪”界定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界定輕微犯罪范圍應重點考慮封存的“受眾”比例,建議原則上不超過被判刑罪犯總數的30%,建議將“輕微犯罪”嚴格限定為“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第三種意見則建議以“被判處拘役以下刑罰”界定“輕微犯罪”的范圍。

《報告》稱,“普遍認為應將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關于罪犯范圍,各界則普遍認為應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p>

這里很關鍵一點“排除毒品犯罪”,也就是輕微犯罪是肯定不包括毒品犯罪。

對于試點罪名和地區(qū)該如何選擇,《報告》建議,試點罪名可以優(yōu)先考慮案件量大、社會影響面廣的個罪先行試點,如危險駕駛罪。

這個我就非常不理解了。

“危險駕駛罪”這樣充滿主觀惡意的罪名,我個人不贊成拿來試點。

我個人是覺得,所有主觀包含惡意的罪名,都不應該成為輕微犯罪。

當然,這也只是該報告的“建議”,還不是具體要這么施行。

相比已經塵埃落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輿論還不如多多討論一下正在摸索中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讓民意通過廣泛的輿論討論,來讓最終落地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完善,更符合中國實際國情。

從我個人態(tài)度來說,我對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持不置可否的態(tài)度,不支持,也不反對。

畢竟戒毒人員的信息保密制度已經施行了14年了,這時候才去糾結“吸毒記錄封存”,意義不大。

但對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我個人持保留意見,我還是希望對于實施“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還是應該慎之又慎,需要經過充分的討論。

一旦建立了“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否會降低刑罰的威懾力?這應該有充分考量,需要權衡取舍。

考慮報告建議將“毒品犯罪”從輕微犯罪里排除,對于這件事情的解決辦法,我個人建議考慮把吸毒復吸入刑,如果是被誘騙吸毒,由治安管理處罰,這樣兩難自解。

我就是有點擔心即使吸毒復吸入刑,還是可能被列入“輕微犯罪記錄”里,到時候同樣會被封存。

所以,趁“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還沒有落地,我也在這里呼吁,要把跟毒品相關的所有罪名,都排除出“輕微犯罪記錄”。

如果以此延伸,是否能考慮,把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都排除出“輕微違法記錄”,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里跟毒品有關的處罰,不在封存范圍之內。

因為毒品相關的違法行為,跟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惡劣程度是不一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涉毒行為很多,并不單單只有吸毒。

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封存,應該參考輕微犯罪封存,也要進行必要的分級管理,這樣可能更加妥當。

我個人認為,還是應當充分考慮這次輿論討論里反應出來的巨大民意。

民眾對于毒品的零容忍,是我國長期禁毒工作的成果,不能輕易就傷了民眾對于毒品零容忍的普遍共識。

(7)不必焦慮

單單“吸毒封存記錄”這件事情,我是建議大家不用焦慮,畢竟這個從2011年開始就已經是這樣了,而過去這14年,我方對于毒品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吸毒人員也沒有出現大幅上升。

我們來看一組數據:

《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披露,現有吸毒人員234.5萬名,全年查處吸毒人員106.2萬人次,新發(fā)現53.1萬名。

《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披露,現有吸毒人員74.7萬名,同比下降16.7%,戒斷三年未發(fā)現復吸人員433.9萬名,全年查處吸毒人員19.3萬人次。

我國打擊毒品的力度從未放松過,禁毒是我們的一項基本國策,對于我國會繼續(xù)嚴厲打擊毒品,我們還是應該有信心,不要因為這次的事情而感到焦慮。

禁毒是全民共識,任何挑戰(zhàn)這個共識的人,就是中國人民的敵人。

我比較擔心,在這次輿論傳播過程中,造成不少誤導,比如很多人誤以為“吸毒記錄封存”之后,“吸了不會管”、“吸了處罰減輕了”,可能降低對潛在吸毒人員的威懾力。

但事實上,不存在“吸了不會管”,我國的吸毒戒毒管理仍然很嚴格,不受新規(guī)影響。

我國對毒品的打擊主要集中在供給側,打擊毒品供應。

而在需求側,對吸毒的懲罰力度比較輕。

國家層面一直在推動和加強戒毒管理,幫助戒毒人員回歸社會。

但從輿論宣傳來說,一定要把“吸毒毀一生”的認知繼續(xù)深入人心,戒毒的過程是漫長而艱難的,只要沾上毒品這輩子就毀了,這是我們從小到大所受到的教育,而事實也是如此,要保持對毒品的“零容忍”,才能打贏禁毒戰(zhàn)爭。

“如果不能有效減少吸毒人數進而減少毒品需求,刑罰遏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必然受到影響。”我個人是比較贊同這個觀點。

(8)要符合中國國情

本來這件事情的查證就到這里,其實很多信息也是過去幾天,不少網友已經查證過的。

從一開始這件事情被引爆,很多人感到焦慮。

隨后就開始有很多人自發(fā)的去查證信息,得知其實對戒毒人員信息的保密是早就從2011年開始,還有封存不等于刪除,符合國家規(guī)定仍然可以查詢等等這些信息,已經有不少博主在澄清,讓不少人冷靜下來,至少沒那么焦慮。

然而,就在輿論稍微冷卻一些的時候,某電視媒體居然去采訪某個之前已經引發(fā)網友群嘲的高校法學專家來進行所謂“澄清”,這完全就是懟著網友貼臉開大,朝著輿論熱鍋里潑水的感覺,于是就引發(fā)又一波輿情。

主要這個所謂專家,是典型的自由派法學專家,之前已經被扒出說過:“每年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數差不多是800萬人左右,如果這個記錄永久都不消除,以后是不是到哪年,我們沒有人可以考公了,人均違法”。

這種“到哪年就人均違法”完全違背常識的話都能說出來,就這還法學專家,我估摸著也就美國實現了“人均違法”,我們大多數人一生遵紀守法,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很稀奇的事情嗎?這每年800萬人里有多少人是再犯?

專家這是很典型的先預設結論,再來找論據的思維模式。

說出這樣讓人群嘲話的專家,還被某電視媒體跑去采訪。

結果很快就被人扒出這個專家在11月13日發(fā)表的文章里提到:“封存與消除也并非絕對對立,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也可作為未來條件成熟時徹底消除此類記錄的過渡?!?/p>

這馬上又引發(fā)輿論一片嘩然。

而且這次跳出來的自由派法學專家,還不單單這一個。

還有一個某頂尖高校的法學教授跳出來說:“吸毒是一種自我危害的行為”。

這種觀點就大錯特錯。

吸毒絕不只是“自我危害”行為,因為吸毒會致幻,就更容易做出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吸毒的人往往會拉別人下水,這是會危害他人的行為。

該法學教授還說:“對個人的治安處罰紀錄進行封存,也是法律界的共識?!?/p>

不過馬上就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出來反對這種“共識”說法,并不存在這種共識,這頂多只是“自由派法律界”的共識。

像美國那種人均違法的環(huán)境里,確實需要封存違法記錄,這是美國的共識,不是中國的共識,某專家的“未來人均違法”謬論,也不符合中國的實際國情。

比如,在這群“自由派法律界”里,廢死也成了他們的共識,但這絕不是中國的共識。

可想而知,大概率就是這群掌握高校法學院資源的“自由派法律界精英”去在2023年呼吁并推動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我們不能只聽這群自由派法學專家的建議,也應該多聽聽廣大的民意,兼聽則明。

中國的法律,應該建立在中國廣泛的民意基礎,要符合民眾的普遍認知,不能一味學習西方法律價值觀,不能生搬硬套,需要因地制宜,走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確道路。

本文僅代表我個人觀點。

我也不是法律界人士,很多資料都是我這幾天花了很多時間去查證,我也不敢保證100%準確,如有哪里出現錯漏,還煩請大家能夠指出。

我秉持求真務實的態(tài)度,真理越辯越明。

這篇文章我也是寫了很久,比我平時文章要多花好幾倍時間。

因為寫這篇文章,深感壓力巨大。

有時候,我們的觀點可能是對的,情緒也是對的,但仍然可能會被壞人利用,引導到一些不太好的結果。

作為公眾作者,自己的文章,是可能產生很大影響。所以,這就要求我得更加謹言慎行,我覺得這才是對大家比較負責任的態(tài)度。

很多時候,我也很難保證自己可以不被帶節(jié)奏,所以碰上這種重大輿情熱點,通常我不會為了流量去搶先分析,我會多觀察幾天,多查資料,再看要不要寫。

如果要寫,我就會基于實事求是精神,秉持自己一貫原則,來盡量中和輿論情緒,不偏激,不搞情緒輸出。沒問題就澄清,有問題就指出問題,就事論事去討論,我覺得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

相信大家能從這篇文章,感受到我這個態(tài)度。

本文來源“大白話時事”公眾號。

作者:星話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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